教育收费公示制度
发布作者:杨科林 发布时间:2010/9/26 9:01:28 浏览(

教育收费公示制度

 

1、各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等形式,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,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,保证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。

2、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,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、借读费、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、住宿费等学校的所有收费,均应实行公示制度。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(批准机关文号)、收费范围、计费单位、投诉电话等。对家庭经济困难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。

3、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等方式,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内容。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。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,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,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。

4、学校在校内设立的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的制作材料、规格、样式,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,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。要尽可能独立置放,位置明显,字体端正,实用规范。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,学校要及时更换、维修或刷新。

5、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,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。

6、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,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或市、县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的审核。公示收费的内容,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,标准及范围等。禁止将越权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“合法化”。